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及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6]548号 1996-12-0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及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6]6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50号)暂缓执行 。从1997年1月1日起,凡非防伪税控企业需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仍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对所管企业包括防伪税控企业和非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应进行认证。对认证结果不符的,一律不得作为抵税凭证。 三、关于扩大防伪税控的具体时间,市局将根据总局的布置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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