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45号 1998-04-30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出台以来,各地市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中规定的“30%比例”的确定标准理解不一。有些单位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自行确认免税名单,给税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管理造成不必要的难度。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税字[1995]44号文中规定的“30%比例”的计算,仍按省国税局闽国税流[1996]088号文规定,即:既可按数量也可按金额确定计算。各地(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统一规定,并抄报省局备案。 二、申请免税的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享受免税资格的书面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1)近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3)近期所掺兑的废品体积折算过程;(4)近期企业技术部门出具的产品配料通知及生产车间的实际用料(投入产品)原始记录(或生产月报表)。 三、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验证、数据测算,制作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调查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地、市国税局审批认可。经批准,企业方可取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资格。国税机关应对企业实行一年一度的资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对企业已享受免征增值税部分应追补入库。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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