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8]421号 1998-08-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函[1998]4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精神和市局制定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国税[1998]154号)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自查,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三、市局将于今年四季度对各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请各局做好准备。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