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2]20号 200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联系。 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一、新增指标解释 (一)单位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劳动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110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 (二)长期病、休假人员 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二、问题解答 (一)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为私营企业如何统计? 答: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为私营企业后,仍应要求该企业按照地方统计部门要求报送相应的报表,在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中放在“内资”中的“其他”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三)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如何统计? 答: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 (四)职工不休假补贴如何统计? 答: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五)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工资如何统计? 答: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统计。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2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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