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豫国税函[2004]20号 2004-01-1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580号)下发后,有些市局反映:现有的电子申报软件尚未整合完毕,目前还不能将运输发票抵扣信息的采集数据与其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因此不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进行准确性验证。为了按照总局要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进行准确性验证,现就以上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电子申报软件未整合完毕之前,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的运输发票抵扣信息的准确性验证通过人工比对实现,具体方法是:将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中的“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纸质资料中的7%抵扣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才能进行数据的汇总。 二、在电子申报软件整合完毕后,以上比对将由征管软件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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