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04]106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
1.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国税发[2006]18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生产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不需检测,直接免征增值税。 二、市、州国税局每年3月底前将所属县(市)、区局上报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及检验品种上报省局,省局协调省质检院组织抽样人员汇同市、州国税局进行饲料产品抽样,所抽样品由省局统一编号后,委托省质检院检验。 检验结束后,由省局核对编号和企业名单,并将检验报告返给市、州国税局。检验合格产品依据检验报告直接免税,不再进行审批;不合格产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检验报告时效为一年,生产多个饲料品种的企业,要逐个品种检验。 三、饲料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税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