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8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6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88号               2005-03-16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经征收所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只提供1份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1份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5、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6、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二、征收所对纳税人所报上述资料依《通知》规定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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