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88号 2005-03-16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经征收所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只提供1份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1份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5、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6、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二、征收所对纳税人所报上述资料依《通知》规定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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