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5]28号 2005-03-30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地税发[2009]6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吉林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加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做好对纳税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下放审批权限和房产税保留非许可行政神批后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条件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减免权限 实行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减免程序 (一)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末前上报消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二)市州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减免申请情况调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局。市州局要深入调查并审核,提出减免意见。属于市州审批的,在次年3月末前审批完毕,并将相关手续返回企业;属于省局审批的,也于3月末前报省局。 (三)省局。对各地上报省局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深入企业核查并提出意见。审批工作在5月前结束。 四、几点要求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每年按规定时间上报减免材料,超越期限均不受理。 (二)申请减免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三)减免税申请审核表填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准漏项。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责任制,调查人、负责人、经办人等要各负其责,并签字盖章。对情调查不实,弄虚作假而平审或审批的要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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