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豫国税发[2007]47号 2007-02-1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强化税收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实施意见》对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主要体现在征前进行“票票”比对、征中进行“票表税”比对、征后进行“票货”比对以及日常预警分析四个方面。各地在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可结合基层岗责流程,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三、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货运发票“票票”比对管理“票票”比对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在申报抵扣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经比对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下发的稽核比对结果,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 (一)货运发票认证处理 税务机关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功能对纳税人提供的货运发票进行认证。认证结果分为“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 货运发票经认证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认证相符”的,允许企业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经“认证”和“比对”均相符后,允许企业申报抵扣; 2.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3.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二)比对异常发票核查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分为“比对相符”、“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四种类型,其中比对不符又分为:金额不符、受票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受票人双方识别号不符和开票日期不符五种类型。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根据上级下发的稽核比对结果,对“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三种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 1.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按月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析监控系统》接收“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发票信息,分户逐票审核其抵扣情况。对已抵扣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属技术原因的,允许作为抵扣凭证;对原因不明的,应按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审核检查,并做相应处理。 2.对“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异常结果信息后,按期完成审核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析监控系统》。 3.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分析“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发票信息。对经常取得“重号”、“缺联”和“金额不符”发票的,要列为重点企业进行监控; 4.省、市局应定期提取并下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析监控系统》提示的缺联率较高的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信息,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据此进行重点审核和专项协查。 5.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析监控系统》收到涉嫌偷骗税审核检查发票信息后,应按期进行稽查,稽查结束后将查处结果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析监控系统》。 二、加强“票表税”比对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按照总局“一窗式”比对的要求,根据采集到的货运发票信息区分两种情况进行“票表税”比对: 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表税”比对结果应作如下处理:对比对相符的按期接受申报;对比对不符的,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三、加强“票货”比对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申报后发现的异常发票,以及货运发票抵扣额较大、抵扣比例偏高、抵扣额变动异常等情况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巡查巡管,认真审核分析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货运发票与相关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实行“票货”比对。 (一)审核的主要资料: 1.货运发票原件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汇总开具运输清单; 2.发生的运费所对应的购进货物发票或销售货物发票; 3.货物购销合同或协议; 4.以转帐方式结算的银行结算凭证;以现金方式结算的运费收付款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审核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逻辑性、关联性、配比性原则,认真审核确认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 1.一般性审核 (1)是否为上级通报的异常货运发票; (2)货运发票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规范; (3)货运发票抵扣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前是否打印有“+”号标记; (4)汇总开具的货运发票与提供的由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是否相符; (4)货运发票开具日期与申报抵扣日期是否超过规定的申报抵扣期限; (5)货运发票是否进行认证,是否与留存的《增值税货运发票抵扣清单》和《增值税货运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一致。 2.重点审核 (1)货运发票票面收货人和发货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凭证上所列的购货方和销货方名称是否相符; (2)货运发票票面的运输货物名称、数量与购货(销货)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是否相符。 (3)货运发票票面的起运地和到达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凭证上所列的购货方和销货方的地址是否相符;起运地、到达地是否与所运输货物购销地存在正常的关联关系。 (4)货运发票列明的重量(数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和运费金额与购销货物发票载明的相关事项,以及运输单位运输能力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正常、合理。 (5)货运发票的数量、金额与货运业务的资金结算凭证是否相符。 (三)审核结果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处理审核结果: 1.票面信息填写不全的,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应作进项税转出。 2.涉嫌虚开发票的,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并移交稽查查处。 四、建立综合分析预警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上下联动的综合分析预警机制,对货运发票抵扣企业销售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税负、运费抵扣额、抵扣比例等进行严格监控,实行定期分析、通报和反馈。 (一)分地区预警 省、市级税务机关应分单位测算分析所有货运发票抵扣企业的销售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税负、运费抵扣金额、抵扣比例等情况,定期通报。 (二)分行业预警 省、市、县应分行业测算出本地纳税人货运发票抵扣企业的销售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税负、运费抵扣金额、抵扣比例等情况,确定并定期通报行业抵扣比例、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等预警值标准。 (三)分企业预警 省、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综合分析,测算企业销售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税负、运费抵扣金额和抵扣比例等的纵向、横向增减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的,立即处理。 省、市级税务机关主要加强从宏观层面进行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分析预警,定期通报有关数据信息,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级通报的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再进行进一步的测算分析,并针对筛选出的异常企业进行评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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