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152号 2009-05-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应按照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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