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9]15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1
摘要: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应按照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152号            2009-05-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应按照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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