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30
摘要:我局已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简要修改,修改后的审核表既作为企业上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本年度三、四季度至下年度一、二季度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具体规则详见审核表的填表说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0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我市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在划分各分支机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采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项因素计算确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汇总纳税企业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录入申报系统后,企业才能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我局已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简要修改,修改后的审核表既作为企业上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本年度三、四季度至下年度一、二季度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具体规则详见审核表的填表说明。

  三、由于上述业务规则的变动,我局正在对年度申报系统汇总纳税模块进行修改。因此,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推迟到2月20日之后。

  四、为保持2010年一、二季度申报正常进行,我局申报系统已经自动将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度三、四季度的分配比例有效期截止日从原来的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汇总纳税企业一、二季度申报时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

  五、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及填写说明已在我局网站(http//szds.gov.cn/ )的“下载专区-纳税申报表类-企业所得税”位置更新,供下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