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9]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5
摘要: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从2008年度起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在合肥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37号            2009-05-25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请示》(合国税发〔2008〕102号)悉。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其主要业务是向全省电力企业出租公务用车等。

  该公司虽分别在17个地市设立了分公司,但分公司收入、费用(成本)、资产等均在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租金收入由总公司统一缴纳营业税。各分公司专门从事租赁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车辆年审等服务性辅助管理工作,属无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服务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安徽皖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从2008年度起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在合肥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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