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有纳税人给12366打电话说: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的“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 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吉地税发〔2009〕51号规定的:“其它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相悖。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11年4月21日星期四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