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9]51号第10条与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是否相悖

来源:税 屋 作者:毕君业 人气: 时间:2011-04-28
摘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51号 10、关于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征税问题 应付规费超过3年以上,其它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51号 
10、关于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征税问题
应付规费超过3年以上,其它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对上述应并入所得额征税的其它应付款项金额较大,2008年一个年度内并入所得征税确有困难的,最多可分三个年度均匀并入各年度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有纳税人给12366打电话说: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的“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 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吉地税发〔2009〕51号规定的:“其它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相悖。
我认为:不相悖。因为19号说的是——那些收入(包括无法偿付的应付款)——什么时候——计入收入。
   
而51号说的是——应付款项——超过多长时间——仍未支付的部分——要计入所得——纳税。
对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谁来确定,多长时间才算——无法偿付的应付款。51号就是解决这个问题。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11年4月2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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