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8]4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05
摘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七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两项申请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浙财会[2018]43号       2018-11-0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自2017年3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我省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请材料,实现了行政审批“零上门”,工作成效明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大决策,打破信息孤岛,充分利用好部门之间的共享信息,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简化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七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两项申请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二、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三项申请材料。其中(四)(六)两项申请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第(五)项申请材料的承诺内容在“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已有体现,不再重复提供。

  三、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即“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四、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入备案,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迁入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五、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所设分所备案,不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材料,其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改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1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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