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州地税函[2011]170号 2011-07-15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州局稽查局: 2011年7月13日州局召开了上半年税收分析会,霍城县地税局和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地税局就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对项目经理征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提出疑问。根据会议要求,为有利于各县市地税局统一政策,规范税收征管,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个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行复合税收制度的要求,不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 二、对外来施工企业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预征0.2%的企业所得税和对承包承租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业务,分别确定纳税主体按规定征收,两者不存在冲突与矛盾。 对于外来施工企业除按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外,对于不符合《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第三款和《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伊州地税函[2006]162号)精神的外来施工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本地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相比没有什么不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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