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3-21 税屋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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