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2-08-29
摘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试点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转出进项税额;未准确核算的,按照期初存货总值除以87%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第二十三条 试点纳税人应填报《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附件1),连同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说明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逐级报告市局备案。

  试点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转出的期初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的“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栏内。

  第二十四条 对因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当期应纳税款缴纳入库确有困难并且进项税额转出额超过上一年度上解入库增值税税款的50%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转出申请,经市局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十六条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

  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按规定稽核比对,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应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分开单独装订成册,做为纳税备查资料由试点纳税人保管。

  第六章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八条 试点纳税人从2012年8月申报期开始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不再报送《通知》中所附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第二十九条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以下规则填报:

  (一)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栏次;“份数”栏、“金额”栏不填,“税额”栏填各核定方法行的合计数。

  按成本法、参照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计入1月份“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税额”栏内;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以负数计入1月份“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税额”栏内。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三、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栏内,并计入“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栏内,但不计入“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内。

  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包含的期初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入“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内。

  (四)当期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填写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内,“份数”栏、“金额”栏、“税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际填写。

  (五)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内。“份数”栏、“金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实际填写,“税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金额和扣除率推算填写。

  第七章 扣除标准申请及核定程序

  第三十条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扣除标准。

  全国以及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称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称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十一条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全市的扣除标准。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十二条 已公布的统一扣除标准,无需按核定程序审定,试点纳税人直接使用。

  第三十三条 扣除标准申请及核定程序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纳税人申请。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深圳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表》(附表2)、扣除标准核定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年度生产经营以及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

  (2)主要生产产品及其工艺流程;

  (3)拟选取的方法、适用的货物范围、基本理由,申报的特定扣除标准;

  (4)特殊情况说明。

  2.核定结果公告

  市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下达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进行公告。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在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暂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结果下达后,纳税人应根据核定结果调整已申报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备案生效后下一年度即可使用相应的损耗率。备案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直接销售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耗损数量及损耗率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3)

  (3)《购进农产品销售清册》(附件4)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生效后即可按照《通知》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备案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情况表》(附件5)

  第三十四条 已公告的特定扣除标准有效期为一年。如试点纳税人在有效期期间发生工艺流程变化、原材料配方调整及生产新产品等特殊情况,应于投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核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5.rar

  1.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

  2.深圳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表

  3.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清册

  5.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情况

  6.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解读

  附件6:

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制定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依据《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及具体规定进行明确。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那些方面?

  实施办法共8章36条,分别介绍了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核定扣除方法、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扣除标准申请及核定程序等方面内容。

  三、核定扣除办法适用那些纳税人?

  根据《通知》第一条,“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以下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均适用于核定扣除办法。一是纳税人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试点行业,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二是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纳税人兼营或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货物。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货物生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这一规定应如何理解?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相关产品,有三种情况。一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如购进大豆生产豆油;二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又利用购进的同一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以外的产品,如购进原乳生产巴氏杀菌牛奶,又利用原乳生产含乳饮料;三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又购进其他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以外的产品,如购进芝麻生产芝麻油,又购进花生生产花生酱。上述三种情况,即为《通知》中所指“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五、对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如何准确核定单耗数量及平均买价。

  在试点行业中,会出现使用单一或多种农产品原料,既生产出主产品,同时又生产出副产品的情况。如果不对其进行归集和分配农产品耗用数量,而仅以投入的农产品重量分别除以主产品重量、副产品重量,直接作为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主产品、副产品的单耗数量,当主产品、副产品全部销售时将会各自计算出同一批农产品原料重量,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

  为此,应以主产品、副产品各自的产值比例作为系数,分别计算各自的合理单耗数量。除了产值比例,还可选择主产品、副产品分别占总重量的比例、或者某一年度主产品、副产品的销售收入等作为调整系数。

  六、试行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购进凭证是否还需要认证申报?

  《通知》及《公告》有关规定属于税收政策调整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核定扣除前后,发票管理的规范均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定扣除后,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的变更规定,因此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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