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4号 2021-04-2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办法 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其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见附件1)。 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9年7月1日)时,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原市级及省本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根据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见附件2)。 在落实《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部署期间,有关市及省本级所出台阶段性下调部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政策措施未规定具体结束期限的,其原政策措施执行期统一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今后由省按照国家部署统一规定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 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今后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变化、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根据用人单位商事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并及时传输信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建档(深圳、东莞市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程序办理)。 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确认相关变更信息,由税务机关根据经确认的相关变更信息对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传输信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建档(深圳、东莞市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其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在该浮动周期内仍继续执行。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归类情况的抽查、稽核,发现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错误的应及时按规定予以调整。 三、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照国家规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费率档次。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各市及省本级仍暂实施原本地区费率浮动办法,在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本地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时仍同步执行原浮动周期所确定的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档次。 四、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地区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 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 2.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附件2 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办法
说明: 1.原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标准的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湛江、揭阳市及省本级实施行业基准费率过渡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均暂恢复本地区原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由有关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本级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按照本附件规定实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均统一执行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2.落实《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部署期间,汕头、阳江、湛江、揭阳、潮州等市及省本级所出台阶段性下调部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政策措施未规定具体结束期限的,其政策措施执行期统一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3.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按规定实施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市及省本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比例执行。 《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4月2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其中规定“(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执行阶段性下调费率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本级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等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维持不变。全省统一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时间和浮动费率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另行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部署安排,我省各市及省本级均实施了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各市及省本级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均为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前出台的,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各地区原费率政策和标准暂维持不变。 综上所述,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部署,自2021年5月1日起各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不再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具体实施办法。为此,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在调查测算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通知》。 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是如何实施的?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省级统筹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按照国家对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规定,《通知》采取了“分类分步”平稳过渡办法:一类是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广州、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15个市,自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下调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另一类是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湛江、揭阳等6个市和省本级,根据各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即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均暂恢复执行本地区原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逐步调整提高其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具体方案由各有关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其中:省本级过渡方案为自2022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2024年7月1日分别提高与省级统筹标准差距的30%、30%、40%);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此外,汕头、湛江、揭阳、潮州等有关市及省本级在贯彻落实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部署,2016年所出台“阶段性降低部分行业基准费率”措施未规定具体结束期限的,《通知》规定此类措施统一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今后将由省统一规定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是如何确定和调整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以及我省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的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商事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确认相关变更信息,由税务机关根据经确认的相关变更信息对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深圳、东莞市暂为税务代征社保费模式,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程序办理)。对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类别发生变更的,《通知》规定其浮动费率档次在原浮动周期内维持不变,以提高操作性。 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主要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规定,《通知》规定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关于费率浮动办法和浮动依据,《通知》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由于目前实施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方面尚缺乏基础数据和测算依据,《通知》规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各市及省本级仍暂实施原本地区费率浮动办法,在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本地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时仍同步执行原浮动周期所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对浮动费率办法作了衔接安排。 五、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如何延续一年实施? 根据国家关于工伤保险阶段降费措施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的部署安排,结合当前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可支撑月数等情况,《通知》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据测算,延续一年阶段降费措施将减轻企业缴费成本约3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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