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案例对比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文娇 人气: 时间:2013-03-17
摘要:一、所得税预缴的财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中报表填报明确预缴的基数为 实际利润颠 ,而此前的预缴基数为 利润总额 。 实际利润额 为 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

一、所得税预缴的财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中报表填报明确预缴的基数为“实际利润颠”,而此前的预缴基数为“利润总额”。“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即新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但可以弥亏,还可以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7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以上税法上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但在会计上可能作为损益计入了会计利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以上财税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无法转回,应该归为“永久性差异”,在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纳税调减。    

3、《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对于“免税收入”也可能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国债利息收入),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投资收益),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倒1、为民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15万;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长期借款”账户记栽,年初向建设银行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6%;向畅通公司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另外还计提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做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解析:企业预缴的基数为会计利润100万元扣除上年度亏损15万元以度不征税和免税收入5万元后的“实际利润额”为80万元,对于其他永久性差异[长期借款利息超支10×(10%-6%)万元]和暂时性差异(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季度预缴时不做纳税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200000
  贷:应变税费——应变所得税200000(80万×25%)

下月初缴蚋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延伸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时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该按照“及时性”原则,在产生时立即确认,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确认。即以上资产减值损失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该在计提时同时做以下分录: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  贷记“所得税费用”12500.
2、假设2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40万元,3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0万元,4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10万元,则每季度末会计处理如下:

第2季度末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0000[(140-80)]×25%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第3季度实际累计利润为亏损,暂不交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第4季度实际累计利润110万元,税法规定应先预交,再汇算清缴。由于第四季度累计利润小于以前季度(第2季度)实际利润总额,暂不交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3、经税务机关审核,假如该企业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额为30万元,而企业已经预交所得税额3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如果是抵缴税款,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0000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财税处理
(一)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损益的事项,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这里,本文主要谈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前后涉及的“应变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相关的处理。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如果发生在汇算清缴后的,笔者认为,只要在汇算截止日期(次年1月1日——5月31日)前,无论企业是否自行汇算清缴完,税务机关都允许企业修改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重新申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自行汇算清缴完成,如果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在5月31日这个期间企业都有权自查自纠、自行修改调整,重新申报。

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1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不舍税收入100万元(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确认了收入并结转成本80万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计提了坏账准备10万元。2009年2月15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丙企业退回。本年度除应收丙企业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09年2月28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2008年财务会计报告在2009年3月31日经批准报出。    
解析:1、资产负债表日(2008年12月31日)确认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
  贷:坏账准备1O0000

新税法不再允许0.5%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由于会计上计提了坏账准备,形成了应收账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
  贷:所得税费用25000

2月15日丙企业退回货物,资产负债表日后应追溯调整: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

调整期末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递延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

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此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对应交所得税的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1000000-800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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