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部分废止]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9-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湛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中自然人转让二手房适用“普通住宅”按2%和自然人转让“其他房地产”中的二手房按2.5%带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新带征率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照,但取得其他应税所得(劳务报酬除外)的个人。 二、本公告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的通知》(湛地税发[2006]189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注:应纳所得税额=收入全额×带征率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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