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何谓遗产税? “遗产税来了,你该如何从容应对?”这是今年七八月份某保险(放心保)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某次产品演说会上主题演讲的一部分。本来听产品介绍已昏昏欲睡的受邀客户们顿时来了劲,不仅“奋笔疾书”,活动结束后更是迫不及待地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避税”问题展开讨论。 近日,一则关于“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新闻又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网上流传的80万起征的说法更是挑起了普罗大众的敏感神经。尽管后来有相关人士否认了有此一说,但关于遗产税的争议热度却一直未曾退却。 “尽管距离遗产税真正开征或许还有一段时间,但对于一些富豪来说,已经在做避税的准备工作了。” 一保险业内人士表示。 呼唤多年的遗产税 其实关于国内征收遗产税的说法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资料显示,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已经规定要开征遗产税,但由于条件所限,一直没有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时,政府再次把征收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但并未真正实施。1999年1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又一次把遗产税的开征提上案头,仍然没有下文。2004年9月,财政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该条例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新版草案》),未来立法时有可能在该草案基础上修改。去年年末,亦有传言说深圳即将成为首个遗产税的试点城市,但是此后深圳地税局、深圳市市长许勤相继辟谣。 “近代遗产税产生于1958年的荷兰,随后在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先后开征,各国征收的遗产税税率在10%-70%之间。”业内人士介绍说,从世界各国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来看,主要有两个:一是调节贫富差距,避免财富的过度集中;二是鼓励自我创造财富,避免上一代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身上延续,促进社会公平。 虽然中国版的遗产税迟迟没有落地,但近些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关于规避遗产税的宣传却没有驻足。尤其自去年年底传出深圳试点征收遗产税以来,部分保险公司便以此为卖点大肆宣传保险在免征遗产税的功能。这也是近年来巨额保单不断出现,呈逐年递增趋势的动力所在。 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已有105万千万富豪、6.45万亿万富豪,关于是否开征遗产税的讨论也在不断高涨。但业内专家表示,从目前的经济大环境来看,我国短期内推行遗产税的可能性并不大。 诺亚财富研究员薛卫舒表示,征收遗产税要求国家对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情况、境内外的房产、金融资产等财产情况非常明确,而我国现阶段尚未实行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国家除了主要掌握公民工资收入的确切信息外,对房产、股票、机动车持有等数据均很难准确掌握。其中,尤其是住房信息联网工程推行了近十年,至今仍未完全实现,导致单是作为大部分家庭主要资产组成部分的房地产就无法统计其价值,更不要说其他财产了。所以,各种财产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给税基的确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遗产税的开征也相应地产生了很大阻力。 其次,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世界经济形势仍然错综复杂,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刚出现复苏迹象,而新兴经济体又面临着下行等诸多压力。受多重因素影响,中国经济增速也有所放缓,我国经济现在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若此时开始征收遗产税,无疑会加剧资金的外流,不仅达不到征收遗产税的初衷,还不利于当前经济的发展。 “综合以上所述的三点原因,我们认为近期遗产税即将落地的传闻不值得相信,遗产税真正能够开征的时机尚未成熟,至少短期内实现的可能性不大。” 薛卫舒表示。 他山之石 国外遗产税避税四攻略 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历史较长,机制也相对成熟,一般来说,国际上比较通用的规避遗产税的工具主要有四种:保险、信托、资产转移和慈善。 保险 据保险专家介绍,寿险避税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生前将资产转移,一种是身故后获得赔付。其中,生前的避税主要是通过为后代投保年金类保险(后代作为被保险人),将资产逐年转移到后代名下,从而减少身故后遗产总额。身故后的避税方式,是指在生前为自身投保寿险,待身故后的保险赔付金将不会计入遗产。 另外,还有最值得注意的一点,寿险保单必须有明确的受益人,否则也不能发挥避税的作用。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寿保险出现“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的情形后,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也就意味着保险丧失了避免被征遗产税的功能。 信托 诺亚财富研究员薛卫舒认为,在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都归属受托人;而信托的受益权可以是委托人自己(自益信托)、其他人(他益信托)或者委托人和其他人共同享有。其次,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就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若条款中有约定,还可以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也就是当委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财产因其名义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且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是不计入应缴税遗产总额的,因此可以避税。 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法的细则有所差别,并非所有的信托都能有效规避遗产税。比如台湾地区遗产税规定比较严格,信托财产照收遗产税;信托受益人中有非委托人的,视为委托人将信托的受益权转赠,征收赠与税。此外,信托期限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亦有不同规定,例如香港对信托的规定期限最多为80年,而开曼群岛是150年,美国特拉维州是没有信托年限限制。 “所以建议委托人应该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再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方建立信托。” 薛卫舒表示。 从实施的角度来看,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由于制度原因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对规避遗产税影响最大的问题莫过于信托登记制度的未确立。 信托登记制度缺失造成的结果就是我国目前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而财产信托业务却无法有效展开。所以一旦开始征收遗产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条件下,设立信托规避税收的方法将受到非常大的限制:房屋、股票、保单等财产在转移到信托的过程中若不能确定所有权,对委托人来说将是很大的风险。 资产转移 不同的地区对于征税资产的定义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地区在未取消遗产税制以前,只对本地的资产征收遗产税,放在海外的资产是不算在内的。而大多数国家,比如美国、日本,都是采用的全球征收制度,即名下的资产不管在何处都要征税。所以将资产转移到不征遗产税地区更适合只对本地资产征税的国家,而对全球资产征税的国家来说意义不大。但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许多全球资产征税国家规定了对境外资产依照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经缴纳过遗产税的,其已纳税额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因此,将资产转移到遗产税率较低的地区也能减少一部分需缴纳的遗产税。 慈善 慈善捐款是一种方式,但是涉及到传承问题时建立慈善基金会是比单纯慈善捐款更好的一种方式,因为其能通过投资管理注入慈善基金的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也能通过合理的条款和运作实现对资产的有效控制。 我国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 此条明确了我国对于捐赠可以抵遗产税的政策意向。但是,不能忽略的一点就是我国的捐赠成本比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言外之意,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就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捐赠超出30%的部分同样要交个人所得税,而在英国、美国、香港等地区,捐赠是完全无需缴税的。除非是很早就规划每年捐一部分,分批捐赠完成,否则就陷入了遗产税尚未免,反而先要多交一道税的窘境。 “只能说,慈善捐款可以避遗产税,但是却很难成为一种大多数人愿意选择的方式。” 薛卫舒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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