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股权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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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1-27
摘要:问:A公司持有A1公司73%的股权。B、C、D、E、F五家公司(以下简称五家公司)为新成立的公司。A公司及五家公司均受同一自然人控制。 A公司将其持有的73%的A1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五家公司,原因为A公司及五家公司属于同一自然人控制。...
问:A公司持有A1公司73%的股权。B、C、D、E、F五家公司(以下简称五家公司)为新成立的公司。A公司及五家公司均受同一自然人控制。 A公司将其持有的73%的A1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五家公司,原因为A公司及五家公司属于同一自然人控制。 问题如下:五家公司受让股权是否确认收入?A公司无偿转让或零对价转让是否构成公益性捐赠? 股权的无偿转让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用于对外捐赠是否应视同销售?如构成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如何确定?是按股权的公允价格(如评估,交易,或净资产)还是账面价值?其中账面价值远低于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资产价值。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B、C、D、E、F五家公司无偿取得A公司给予的A1股权,属于取得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因此,A将持有的A1股权无偿赠送给B、C、D、E、F公司,不属于公益性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 因此,A公司将A1股权无偿给予B、C、D、E、F公司,应视同转让A1股权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第五条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无偿将A1股权转让给B、C、D、E、F公司,不适用按购入价确认收入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A公司视同转让A1股权,应以A1股权的市场价格(公允价)确定其收入。A1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其股权市场价通常以评估价确定。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对应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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