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热点政策解答

来源:宁波地税 作者:宁波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09
摘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一、收入类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16、问:有企业每年安排职工体检,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还是作为其他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

17、问: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节日现金,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还是作为“职工工资扣除”?
答:过节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18、问:职工上下班发生(含发放)的班车费是否要在福利费中列支?
答:比照交通补贴计入福利费。

19、问:国有企业按财企[2009]242号文件要求将交通补贴、过节费等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纳入工资总额,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把该部分费用从应付职工薪酬中剔除,并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工资薪金”明确了确认的原则。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提供把这些费用纳入工资或福利费的相关证据;在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集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明确工资和福利费的边界和转换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0、问:防暑药品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列支还是应该作为福利费列支?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为员工提供的防暑药品属于必要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

21、问:职工社保和个税均未在公司发生,应付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不可按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22、问:派遣员工的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计提工会经费基础的“工资总额”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确定;
劳务派遣工支出,属于劳务费,不能作为工资处理。计提的工会经费即使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23、问:补充养老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否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保持一致?还是可独立按照当年实际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答: 2013年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算,2013年以前年度因与基本养老保险口径不一致、已经税务处理的,不再追溯调整。

24、问:公司给离退休干部订阅书报杂志,请问书报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过节发放福利、慰问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等是否可直接在费用中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了离退休工资、退休金以外,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如果公司的上述相关支出属于公司制度或按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必须发生的支出,不以避税为目的,可以暂按福利费在税前列支(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费用除外)。

25、问: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1.5%缴纳的教育费统筹,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比例内扣除,不能额外扣除。

26、问:关于发票遗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发票遗失几乎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遗失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开具方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接收服务或者购买货物的企业可以凭“已抄报税证明”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遗失的是普通发票怎么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遗失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又该怎么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在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7、问:出国考察费取得旅行社发票是否可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合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还要真实性、相关性资料。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28、问:会议费支出,对于会议通知、签到单有何具体的要求?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如会议议程具体内容、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29、问: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务处理?
答: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等项目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上要并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总额一并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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