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热点政策解答

来源:宁波地税 作者:宁波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09
摘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一、收入类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30、问: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按筹建期费用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扣除,还是指“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对筹建期费用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筹建期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1、问: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个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除。

32、问:劳动保护用品人均扣除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没有限制人均扣除标准,但要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所谓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33、问:工会经费行政拨出是否一定要有专用收款收据才能列支,无法取得专用收款收据是否可以用普通收款收据?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已经作废。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问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军队收费票据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35、问:企业向小额货款公司借贷的利息支出,收到的是小额货款公司依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未开具服务业发票,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在没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之前,收取利息应开具发票。小额货款公司仿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方的税前扣除凭证。

36、问:专用发票过期未认证无法冲红,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可并入相应的项目一并在税前扣除。

37、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多余资金无偿(名义上)借给其他非关联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同时该企业有借入资金余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该笔资金的实际占用费(利息)的金额如何确认?应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还是应开票确认为收入?
答:企业无偿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的资金相当于企业有偿借入金额的部分所负担的利息,属于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可按照定价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进行纳税调整。

38、问: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司在自然灾害后发生紧急抢修费用,其中包括用于抢修人员的餐费、食品等直接与抢修相关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抢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

39、问:供电部门向举报窃电人员的奖金是否可以作为与供电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

40、问:如何把握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是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已经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溯调整;二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办理时企业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进行年报补充申报。

41、问: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支出可以在税前前扣除。

42、问: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视同销售的增值部分是否允许做为捐赠支出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作二笔业务,实物捐赠应按公充价值视同销售,同时可按该捐赠的公充价值计算税前扣除。

三、资产类
43、问:一生产塑料产品的制造企业通过拍卖公司购入一件古董,总计费用20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分五年摊销,所得税前列支?今年1月份,出售当月购入的古董一件,计300万元,企业如何交税?如果其摊销认为是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所以所得税前不准列支,那么,其收入也不应该认为是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企业拥有的资产并不一定都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古董等,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该企业花费公司资金200万元购入古董,该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卖出古董取得的收入应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后的所得应并计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4、问:某公司以前年度一直正常经营,2013年无实际经营,其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停止经营期间除房屋、建筑物外,其他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5、问:子公司未核准名称前,母公司代购的固定资产,子公司可否凭复印件入账?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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