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问:按照核定利润率方式进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报时还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吗?
答:《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9、问:对拆迁收入核定征收规定对拆迁收入如何征税?
答: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和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甬地税一函[2009]7号文件中“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主营业务以外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若该项财产转让的收入和计税基础能准确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把转让财产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和实际支付的与转让财产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如余额为负数按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条已经因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新规定而自动作废,2012年起按甬地税一函[2013]18号问答(总局公告口径)。
六、其他类(征管、优惠等)
70、问: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公司制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如何确定?如:个体工商户甲于2013年7月31日,工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乙,于2013年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由于纳税主体变动,2013年1-7月底所属时期按个人所得税申报并按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申报;2013年8月1日至年底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清理和账务变更工作,计税基础应按历史成本原则。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辅导和后续管理。
71、问:企业重组采用吸收合并方式的,被合并企业注销前当年度的亏损如何弥补?直接并入合并企业还是需按限额弥补?
答: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四)3点“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应理解为以前年度亏损不得弥补,如果该合并属于特殊重组,那么当年度所得是合并计算,不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合计后重新得出盈亏。
72、问: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退还的增值税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函[2009]547福利企业退还的增值税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73、问:请问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在什么时间申报,如2012年开始研发,2013年完工结转无形资产,请问该研发费用是在2012年还是2013年申报?
答:在加计扣除年度申报、申请备案。
74、问:财政部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3]70号)出台后,进一步扩大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尤其是直接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都能加计扣除,建议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能有更细化的指导意见,以便统一操作。
答:只针对具体问题答复,其余按现有规定执行。原征求意见稿与新政策不冲突的,可参照执行。市局将对征求意见稿修订后正式发布。
75、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三款“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与“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样品的概念如何解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条件如何衡量?
答:样品、样机按常规理解不做书面解释,实践中有争议的可以个案提交。按固定资产标准衡量是否“不构成固定资产”。
76、问: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研发出的样品或者研发失败的废品取得销售收入,其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研发费用,还是仅仅将该部分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从研发费用当中转入生产成本?
答:直接冲减研发费用。
77、问:财政性拨款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用于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
78、问: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括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中的利润?如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中未注明“利润”,则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委托开发项目凭以扣除的是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面不是委托开发项目的所有费。
79、问:企业重组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如符合特殊重组的,被合并企业当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答:符合特殊重组的,被合并企业当年度亏损可直接并入合并后的企业损益,参与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80、问:跨县(市)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认定?
答:跨县(市)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凭企业认定证书在新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跨省(市)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应重新认定。
81、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如何计算?是从提交申请年度开始起算还是次年开始起算?
答:核准年度,看具体核准文件。
82、问: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笔所谓“投资分红”的性质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企业对外投资没有特别约定分红比例,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如果分红超过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分配比例计算的金额,我们认为不符合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
(早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