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热点政策解答

来源:宁波地税 作者:宁波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09
摘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一、收入类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83、问:养殖黑天鹅,用于销售给国家级动物园和出租给动物园用于观赏,请问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养殖黑天鹅能否免税,与用途无关。
养殖黑天鹅,用于销售给国家级动物园和出租给动物园用于观赏的所得也是饲养项目所得。

84、问: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

85、问:目前有企业提出代持股份转让事项,其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代持股份的合同、公证等资料,他们认为代持股份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在实务中是存在的,法律并未禁止,从《合同法》理解一般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份公司仅承认登记在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的权利义务。请明确税务如何对待?
答:纳税人采用法律许可或不禁止的方式代持的股份发生转让的,仍应按纳税人名义上采用的具体方式所对应的纳税义务进行纳税,股份依法登记的形式所有人为纳税人,税务部门应依法征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86、问: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暂定可以参照。

87、问:“查账”改“核定”后,往年的亏损是否能否弥补?
答:不可弥补

88、问:建筑企业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现年度申报表如何填报?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4行与第35行之间(即在第34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后增加一栏)插入一栏,“特殊业务计算的所得税额”作为35行,填写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年报格式目前与总局一致不做修改,暂填入34行。

89、问:对市内迁入的企业,在原注册地以前年度亏损,要求在新注册地弥补的,是否可以?优惠政策是否延续?
答:企业迁移前后为同一法人、在迁移地未注销清算的,不因地址搬迁而变化弥补亏损的资格。
如因企业搬迁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重新审查是否符合优惠政策。

90、问:根据甬地税一[2008]57号文件的规定市内跨县(市)区设立总分机构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将一些市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建筑业分支机构确认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市局明确该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地。
答:按法人纳税的原则。非跨宁波大市范围的法人企业在宁波各地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不实行就地预缴。

91、问:根据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分支机构成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事后管理难度较大。
根据公告规定,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或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相关证据是分支机构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前置条件。建议从加强税收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的角度出发,在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初次税务登记时,核算方式统一登记为独立核算,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开业三个月内或年度开始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或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相关证据。否则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各地可按照57号公告精神加强后续管理,要求该类纳税人限期提供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相关证据,对限期不能提供的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可暂按独立纳税人管理。如果纳税人在以后补充提供符合条件的资料的,可重新进行纳税鉴定。

92、问:某企业已停止正常生产经营达一年以上,只有房屋出租一项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是否列入企业清算范围,另清算时间如何确认,如何认定停止生产经营时期?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问题中的情形不属于强制清算范围。

93、问: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亏损,这部分亏损是否是五年内的可弥补亏损?由于在清算年度一般会涉及到两个纳税年度,如201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清算期,则2013年度则会产生一个正常经营年度2013年1月1日至6月31日和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年度,在弥补亏损时2013年1月至6月是否作为一个单独纳税年度,如果是,则弥补年限为09年度起的亏损,如果不是则为08年起的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亏损,这部分亏损是五年内的可弥补亏损,其五年的时间计算起始年为清算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当年。

94、问: 2013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我局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软件中,增加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类别,使用主表+分配表的年报格式。主表内在格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相同;分配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按照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报送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

95、问:2014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纳税申报表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平台建设和实现比对的要求,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2014年度起,我局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附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应同时报送电子数据。我局已对企业的申报软件进行了改造,相关企业在进行预缴申报时应注意填写相关数据。
具体报表的样张和填表说明还是按照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和2011年第7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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