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热点政策解答

来源:宁波地税 作者:宁波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09
摘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一、收入类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一、收入类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原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3、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4、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5、问:部分政策性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政府承诺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由政府承担。现这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该笔税款金额的资金补助,是否可根据规定的用途冲减所得税费用,不再并计到应税收入?
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并计到应税收入。

6、问: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不包括已备案认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分红,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建筑商提前交房的奖励款财务上如何处理,税收上有何规定,取得何种票据?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商是劳务关系,其提前交房的奖励款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劳务支出的一部分,属于建筑商的建筑劳务收入,应取得发票。

8、问: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
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9、问:承租企业取得被承租企业的收益,是否并计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承租企业)以支付租金方式整体租赁经营另一企业(被承租企业),合同约定承租企业以被承租企业名义经营,且经营成果(税后利润)归属承租企业所有。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分回的收益是否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答: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租赁期间税前扣除,分回的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

10、问: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财务费用,是否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答:不管是核定征收企业还是查账征收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属于应税收入。

11、问:餐饮企业A,通过发行消费卡在企业进行消费,目前,有多笔到期未消费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建议应并计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计时间请市局予以明确。
答:根据201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公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发行商业预付卡,在出售时已经收讫货款并开具了发票,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确认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时,由于购买者没有实际领取货物,成本不可准确计量,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法准确计量和核算,不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预付卡进行管理和收入确认,超过约定有效期(约定短于3年的应按3年计算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应自期满日期起确认为应税收入;所有记名预付卡、没有超过有效期或没有约定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确有证据表明该笔预付卡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除外。

12、问: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房屋出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因此,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房屋出售收入,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成本费用类
1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里提到“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其中合法经营资格要求对个人有何要求?
答:财税[2009]29号文件明确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个人是“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法律法规有规定需要个人需要有合法经营资格才能从事上述业务的,则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相应限制的,则视同有合法经营资格,不应再要求个人举证合法经营资格。

1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费用,应由企业进行相应的举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原则的费用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15、问: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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