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5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征税车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委托第三方代办的,应包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车辆价格有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车辆合格证明(含进口车辆《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复印件;

  (五)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免(减)税车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或《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车辆价格有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车辆合格证明(含进口车辆《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复印件;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退税车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购税原征税车辆档案;

  (二)《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退车)报税联原件和发票联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正本、副本原件;

  (五)申请退税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实施办法执行。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王践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总局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局新《办法》下发后,相关内容及条款都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总局新《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论证后,决定对总局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三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110号),明确我省档案保管及销毁的相关规定。四是结合我省推广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后,对换(补)完税证明及补建档案的要求进行明确。

  二、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办理车购税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将车购税纳税申报地点具体化,明确了纳税人或代理人填列申报表的事项。

  (二)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在办理非购置获得车辆、特殊计税车辆、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车辆、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并拍卖的车辆申报时,需提交有关资料的要求。增加了进口车辆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资料的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核价备案工作。《实施办法》除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外,还对车辆价格明显偏低又无可比照的同类型车辆,明确了按相关制度和程序(全省统一核价备案工作制度)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四)进一步明确了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纳税人申报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即: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计税价格计征;当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

  (五)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实地验车的3种情形。3种情形如下:国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特殊计税车辆;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验车的其他车辆。

  (六)《实施办法》明确了五类非前台即办车购税业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五类车购税业务包括:申报特殊计税车辆;申请减免税车辆;申请退税车辆;申报无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办理完税证明换补。

  (七)明确了车购税档案按“一车一档”原则,征税及减、免、退税车辆档案内容。增加了对纸质档案保管年限、清理、销毁进行规定。

  (八)对因纳税人、车辆经销商、车辆生产企业或税务机关等原因,造成错征车购税的已完税车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明确了可按“其他原因”办理全额退税并重新征税。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明确了车购税业务当中应加收滞纳金及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并对逾期申报车辆发生退税,已加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进行明确。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各类车辆纸质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免税车辆10年,摩托车3年,其他车辆5年。对过期的车辆纸质档案资料,按规定程序销毁,但应保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对应的电子信息以及通过《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系统》扫描建立的图片档案信息。

  (十一)明确超过保管期限并已按规定销毁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的车辆,办理完税证明换(补)等业务,凡符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纳税人(车主)申报的车辆信息与电子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核实办理。

  (十二)明确规定需要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补建档案的,应以纸质档案为依据,不得凭空为没有资料的车辆补建档案。

  (十三)明确规定补建档案的纸质征管资料,以补建时间作为其保管期限的起点重新计算。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