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5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3-25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办理车购税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延伸办税服务点、延伸自助办税终端。

  (三)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及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如委托第三方代办纳税申报,应如实填报申报表中“授权声明”,如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代理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遇到下列情况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的,应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及以下有效凭证:

  (一)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

  (二)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

  (三)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

  第七条 进口车辆,应当提供《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购置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还应同时提供以下证明:

  (一)进口旧车,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车辆受损证明以及承运方、销售方、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证明,车辆销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证明。

  (三)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库存时间是指自出厂之日(或进口之日)到纳税人取得应税车辆之日的期间。出厂日期以合格证明上标注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进口日期以合格证明上标注的“按章办结进口手续”的日期为准,纳税人取得应税车辆之日,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日期。

  (四)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应提供由负责试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出具的试验证明,并在证明上明确用于试验的行驶里程。

  第九条 纳税人购买由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应提供相应的罚没证明、拍卖证明(或法院判决书)和车辆价格证明。

  第十条 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完税的车辆,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第十一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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