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分析 此笔业务实质上是以废棉换取加工费,即以物偿债,是属于非货币交易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废棉的所有权也随着优惠的发生产生了变化,由先前的委托方所有改变为受托方所有。此行为已不属于内部资产的转移行为,而是属于对外有偿转让废棉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偿债行为。有偿之处就在于应支付而未支付受托方的优惠的加工费。 假如该公司外购皮棉委托加工棉纱时,双方协议约定:成品纱的加工费每吨6500元,加工中的废棉按加工费的5%优惠抵扣加工费,具体优惠每吨加工费325元,废棉由受托方所有,当年公司收回成品纱1500吨。这样,废棉应交的税费是(不考虑其他因素): 废棉抵偿加工费应作销售收入:1500×325÷(1+13%)=431415.93(元);公司应交增值税:431415.93×13%=56084.07(元);应交县区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56084.07×(5%+3%+2%)=5608.41(元);应交企业所得税:(431415.93-5608.41)×25%=106451.88(元);合计应交税费:16814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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