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9-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部分涉税业务 将“营改增”纳税人(不包括2014年试点的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部分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范围,包括:申报征收、报税认证、发票领购、代开普通发票、简易处罚、纳税证明开具、纳税评估补税税票开具、稽查查补税款税票开具和税务咨询9项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年报 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入“同城通办”范围(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回主管局办理:逻辑关系不符、预缴税款错误、涉及减免税审批与备案、资产损失申报、总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和逾期补充申报)。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征收纳入“同城通办”范围。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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