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中央政府日益意识到集中财力的必要性。一方面,中国在世界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是后发展,后发展国家要迅速工业化,必须要有强组织力的推动,而财力是强组织力的基础。另一方面,中国快速的社会经济变迁,产生了很多经济问题、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这些问题都需要一个有能力的中央政府来解决,其中财力的支持必不可少。而1980年代盛行的地方财政包干制度已不符合中央政府的利益。 那么,中央政府直接多向社会群体收税是不是就解决问题了呢?并非如此简单。中央政府必须应对利益集团的影响。事实上,利益集团不只是来自社会,也有可能是部分国家机构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利益合谋。当把国家作为多层级的政府来观测的时候,尤其需要注意地方政商关系对中央政府政策的塑造。对中央决策者而言,除了不同利益联盟会构成国家政策选择的直接压力之外,利益联盟也会使得不同政策选择有着不同的执行成本。就财政政策而言,在已有利益联盟的影响下,如果一种税有着很高的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即交易成本),而另一种税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时,那么该国中央政府就会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财政策略。一个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不是这些政策内在的收益不同,而是采纳的成本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和商业之间纠缠的关系使得中央政府在集中财力时无奈地转向了间接税,其原因正是间接税的交易成本更低。 地方政府和商业力量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期。在很多人的印象之中,计划经济是高度集中的,事实上,中国的计划经济从来没有一天实现过苏联那样的高度集中,相反,在有的时候还很分散。20世纪70年代就是这样一个时期,地方政府日益成为管理经济的主体。一方面,大量的中央企业再次回到地方政府的管理之下,在很短时间内,包括大型骨干企业在内的2600多个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和建设单位,不加区别地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管理,有的还层层下放给以下各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培育了很多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地方性国企以及集体企业。此时,对工业的投资主要由地方来负责,因此各地出现了大量的小型企业。正因如此,各省都变成了一个小而全的经济单位,既发展工业也发展农业,地区经济发展呈现出蜂窝模式。 这种政商关系是层级型的,即各层政府都有自己所拥有的企业,地方层面有着大量的地方国有企业以及不断涌现的社队企业(编注:即我国农村中公社和生产大队、生产队经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实行承包制之后,改称乡镇企业)。进入1980年代之后,地方政府和商业力量的关系转向统合型,即地方政府一方面大力发展自己的集体企业,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土地配套等方式发展合资企业、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 总体来说,这时的政商关系依然比较紧密,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企业进行各种税收减免。当中央政府在1990年代试图以分税方式来集中财力时,面临的就是这样的政商图景。因此,中央政府选择依赖于较为容易征收、不太容易受地方政府干扰的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而将所得税留给地方政府就不难理解了。 三、迈开步子的直接税 对于国有企业,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这种改组要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搞好大的,放活小的。”抓大放小的意思是,以包、租、卖,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国有企业,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抓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而小型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是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大型集团型的产业往往是中央政府所拥有的。 2001年,国税总局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税收管理进行了改革,将基层的税收管理取消,集中到县和市。这实际上对基层政府庇护当地企业的能力进行了很大的削减。换句话说,地方政府和商业力量之间的关系,日益转向自由型的政商关系。 正是在这样的地方政商关系变迁背景下,从2001年开始,所得税这个直接税开始纳入到中央政府的征收管辖之内。从21世纪初开始,中央政府征收直接税的比例开始提高。《共和国部长访谈录》(马国川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一书中的《项怀诚访谈录》提到:“他(朱镕基)当时讲的几句话很有道理:第一,现在中央企业、地方企业这么复杂,分配关系很复杂,你三天两头算得清账吗?……第二,个人所得税将来是个大的收入来源,你现在先交给地方,让它好好收,收多了以后再收回来。现在把它共享了,这个钱就收不上来了。”这正是地方政商关系影响中央财政策略的证据之一。 归纳起来,中国目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间接税的税收结构,是因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受到了地方政商关系的制约。一旦地方政商关系出现变迁,中央的税收政策也随之改变。中国政商关系的演变轨迹和方向是:政府和商业力量的界限日益清晰,从政府直接举办工商业,转变到政府庇护工商业,再过渡到政府回归管理本位、商业力量回归市场。目前,地方政商关系比起以前已有所疏离,所以直接税的比例在不断升高。 但值得指出的是,即便如此,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那样,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直至今日也仅仅占了20%多一点。而且,其累进的效应值得怀疑,一些人认为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工薪税”更合适。另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调节收入的直接税,比如房产税,还没有大规模启动。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政商关系这个症结。 虽然商业力量和政府的界限在中国越来越清晰,但根本的问题却并没有解决:商业力量仍然可以不成比例地影响政府官员的政策,尤其可以通过私人的利益交换关系不断蚕食官员决策的自主性和公益性。中央政府即便考虑到治理合法性而有足够多的意愿去推动更具再分配效应的税收体系,也会遇到由紧密的政商关系带来的阻碍和困难,比如获取不了充分和正确的信息、政策得不到有效执行等。 所以,关键还是要将政府和商业力量的关系处理好:一方面,政府和商业力量之间应保持恰当联系以交换信息,使得政府的决策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需要保持自主性,制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政策,而不受商业力量的俘获。法治是处理好这种关系的药方之一。 在中国贫富日益分化的今天,迈向再分配型的税收体系变得十分必要,但这个步子能迈出多大,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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