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13]77号 2013-9-18 税屋提示——依据赣地税函[2015]11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一些问题把握不准,现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对小微企业不做认定限制,只要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业、电信业等财务由市级或省级单位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或非企业性单位按月申报,其当月计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即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计税月营业额不含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需单独计算,对其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可比照营业税起征点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其月租金收入5000元(含)以上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仍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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