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 2015-09-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一、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统称《登记簿》,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二)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四)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1-2.rar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xls 2.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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