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10]2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24
摘要:证券机构预扣和直接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通过网络或前台进行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告表、股东个人限售股交易记录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10]22号         2010-03-2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算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清算应纳的税款,按股票种类分别计算,同一种股票一个月内发生多次转让行为的,汇总为一次计算。

  (二)纳税人限售股中有孽生的送、转股的,应以限售股的买入价和按照规定缴纳并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之和,除以送、转股后限售股总股数之商,确定清算税款时的每股限售股原值。

  二、税款的申报

  证券机构预扣和直接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通过网络或前台进行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告表、股东个人限售股交易记录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税款的收缴及入库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纳税人转让限售股的,采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方式征缴(青岛市自行确定征缴方式)。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向证券机构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证券机构和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类别选择“纳税担保金”,并在备注栏“注明代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代保管资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农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户存储。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由目前的三联改为四联(凭证式样附后)。各联用途分别为:第一联(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联)纳税人留存;第三联(记账联)税务机关作会计凭证;第四联(报查联)证券机构留存。

  证券机构应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连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并留存备查。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纳税人转让限售股的,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方式征收。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时,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转账专用完税凭证》)作为扣缴人的完税证明,同时将税款缴入国库。证券机构根据明细扣缴税款情况,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均由代扣代缴的证券机构转交纳税人(对于预扣税款的,开具部门要加盖提醒章,字样为“请于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办理清算手续”,并注明办税地址和单位),并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结报票款。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在报纸刊发公告、向省内上市公司发放“明白纸”等有效途径将缴款凭证取得方式预先告知纳税人。

  (三)需要办理税款清算的纳税人,应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

  应纳税额小于已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多缴部分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就实际应纳税款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将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为纳税人完税凭证,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注明清算日期及退还金额。以上税款汇总后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

  应纳税额大于已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根据缴款方式开具相应凭证补缴入库;同时,将已收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为纳税人完税凭证,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上税款汇总后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

  逾期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算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将已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预扣税款,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并按入库税款数额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单位,可通过联网系统办理税款缴库。

  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纳缴库,应按照鲁国税发[2006]154号、鲁国税发[2007]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账户,并加强账户日常查询和监控,定期对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严防发生账户资金的占压、贪污、挪用、盗取等情形。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提取并支付证券机构代扣代缴手续费。预扣税款作为税务代保管资金缴纳的,手续费问题另行通知。

  四、提高认识,完善措施,努力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是切实提高认识。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所得税制的一项新举措,这项政策落实与否,涉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个人所得税调节职能的发挥。为此,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政策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是精心准备部署。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要求,开展宣传培训、申报资料印制、发放等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做好税款扣缴申报、清算以及税款收缴等事项的管理;三是强化内部配合,完善工作流程。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环节多、操作复杂,税政、规划核算、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目前,省局拟定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办税流程图》(见附件1),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确定相关岗位职责、明确各环节间的工作传递程序,尽快予以细化完善,同时要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开展针对性的辅导,使其了解、掌握具体的办税操作流程;四是严格保密纪律。对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特别是个人的基础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明确人员责任、严格工作纪律,确保纳税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对各地特别是基层税务部门来讲,也是一项新的、复杂的征管业务。各地要完善服务措施,认真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推进这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执行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相关处室)。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