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之相关的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规定与营业税相关法规的差异 一、会计规定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了3种合同收入确认时间: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为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 2.合同完工当期。对于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费用和利润; 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建造合同准则所确认的收入并不一定都收讫了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证。 二、税法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对建造工程而言,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通常是指办理工程结算的有关文件。 1.实行合同完成后二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三、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两者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存在时间和金额的差异: 在时间上,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确认收入的3个时间点;而相关税法规定确认应纳税收入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在金额上,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完工部分预计可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项凭证;而相关税法规定确认应纳税收入为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的工程结算额。 会计规定与增值税相关法规的差异 一、会计规定 确认收入时,因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可不进行会计处理。 二、税法规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销货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 三、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的收入存在两方面的差异: 时间上的差异,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的时间有3种,即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时、能得到补偿的收入发生当期;而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 金额上的差异,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证;而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确认的收入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收入。 会计规定与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差异 一、税法不允许使用谨慎性原则 会计制度规定,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税法要求,在纳税申报时应对此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法对计量和确认方法的选择更灵活 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如果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税法规定,企业能够可靠预计收入和配比费用的,按照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可靠预计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按上年的实际、计划数或其他方法)先预缴所得税款,工程完成后再汇算清缴。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比,不难看出,对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根据合同成本的收回情况确认收入和费用,税法允许使用的方法更灵活一些。 三、税法规定的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条件不同 会计制度对建造合同的完成结果区分可靠估计和不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没有这个条件限定,对于会计制度有关合同完工情况的专业判断并不全部认可,主要是依据建造合同的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还规定了许多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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