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取得的保险理赔如何纳税调整?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问:某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已在税前作了扣除。现单位部分财产因意外事故毁损,保险公司给予了财产损害赔偿...
  问:某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已在税前作了扣除。现单位部分财产因意外事故毁损,保险公司给予了财产损害赔偿。我单位取得的该部分赔偿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直接冲减成本,如何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04-24)第四条第(一)项“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之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若有保险理赔的,该保险赔偿部分是直接冲减所损失之财产的成本的,而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根据现行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理赔的金额不可能超过财产损失本身)。因此,其会计处理科目应按直接冲减成本处理,以此来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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