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格 (http://www.ird.gov.hk/chs/tax/dta_cor.htm)
你须要填写适当的表格:
就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提出的申请: 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人不需要夹附内地税务机关发出的转介函。 根据内地与香港于2016年3月16日及2016年4月15日通过换函作出的行政安排,申请人就某一历年获发的居民身分证明书,一般可用作证明该申请人在该历年及其后连续两个历年的香港居民身分。申请人无需就后述两个历年提出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如申请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或已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已发出的居民身分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申请人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分。请按这里参阅有关行政安排的详情(见后附件2)。 如何申请 请把填妥的申请表格交到: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 税务大楼 36 楼 税务局 税收协定组 评税主任(税收协定) 处理时间 处理有关申请一般需时二十一个工作天。倘若香港主管当局未能根据所得的资料以确定你的居民身分,将会要求你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 一般而言,就2014年5月19日后收到的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会以邮递方式寄给你。若你欲亲自领取居民身分证明书,须在递交相关申请表及所需资料时,以书面一并作出申请。 修订日期: 2016年6月15日 附件2: 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关于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的行政安排 为简化《安排》的执行程序,内地和香港于2016年3月16日及2016年4月15日换函,同意并确认以下关于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的行政安排: 香港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历年发出的居民身分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历年及其后连续两个历年的香港居民身分。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历年的居民身分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分。 以上行政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执行,并适用于所有由香港主管当局就《安排》发出的居民身分证明书,包括2016年4月15日之前发出的居民身分证明书。 例子 香港主管当局于2015年3月1向A有限公司发出2014历年的居民身分证明书。A有限公司在2014历年至2016历年期间的业务营运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上述2014历年的居民身分证明书可用作证明A有限公司在2014、2015和2016三个历年的香港居民身分。A有限公司可向内地税务机关提交该居民身分证明书,以支持其在内地就2014、2015和2016三个历年申请享受《安排》待遇。A公司无需就2015和2016历年向香港主管当局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 香港税务局 201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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