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清算和注销环节中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来源:财明咨询 作者:财明咨询 人气: 时间:2016-08-18
摘要:一、土地增值税 的减免税规定 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必须同时

  十六、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涉税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间接费用是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八项费用: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如果不是该八项费用,但与直接组织和管理项目有关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例如,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通常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所规定的八项费用和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等,都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核算。这就产生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9项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具体处理

  1.样板间支出的处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对于样板间支出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对于租用房屋装修为样板间,其装修支出应作为销售费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作纳税调整。

  第二,对于开发商品装修为样板间,并在以后年度销售,其装修费支出应作为“建安费”科目核算,根据具体情况将计入开发间接费的样板间的装修费用调整到建安费科目核算,与销售精装修商品房核算一致。

  第三,对于开发商品装修为样板间,但在以后年度不销售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则相关的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折旧作为期间费用入账,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所以,样板间支出只有在销售完成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扣除。

  2.周转房摊销的处理: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周转房摊销是指将开发商品或自有房屋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摊销费或折旧费,但目前也有一些公司租用房屋来安置拆迁户,所支付的房屋租金也应计入周转房摊销科目。租用房屋需要按拆迁户的要求进行装修费、工程改造费、布线费等相关支出并由开发企承担部分也应计入本科目。

  3.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管理人员工资是支付给直接组织、管理项目的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这类费用需要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务合同,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但列支规划部、采购部、预算部、保安部等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一般是不可以作为间接开发费扣除。

  4.通讯费:具体情况而定

  项目工程部安装电话,发生的电话费可以作为其他开发间接费列支,但项目管理人员报销的手机费难以与项目直接相关,不能列支在开发间接费,在土增税前扣除。

  5.交通差旅费支出:具体情况而定

  项目管理人员直接坐出租车发生的交通费可以列支开发间接费,但报销的私车加油费,难以区分与项目直接相关,不能列支在开发间接费,在土增税前扣除。

  6.保安服务费:具体情况而定

  项目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费,主要判断是否直接为项目管理有关,如有关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入账,不相关不能计入开发间接费。

  7.模型制作费: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一般模型是为销售而制作的,属于销售费用,不能计入开发间接费。

  8.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在土增税清算时有不同的扣除方式,所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的利息支出应按会税政策差异调整。

  9.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不能直接归集于开发产品的成本,作为期间费用核算,其原理与印花税税收处理一致,按会税会计科目适用错误调整。

  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09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2010年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十七、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

  2011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即2011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1000+2000+3000),发生计税成本42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600万元(150+200+250),应纳税所得额=6000-4200-600=12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25%=300(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6.5+25=41.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41.5=258.5(万元)。(提示:这种清算是错误的)

  正确的项目清算办法:

  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

  第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9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50=50(万元),2010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15%-200=100(万元)。

  第三,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实际毛利率=(6000-4200)÷6000×100%=30%,2009年、2010年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分别为100万元[1000×(30%-20%)]和300万元[2000×(30%-15%)],毛利差额400万元(100+300)应当计入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确定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4200-3000×(1-30%)]-250+400=1050(万元),应纳所得税=1050×25%=262.5(万元)。

  以上计算结果与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结果的差额=262.5-258.5=4(万元),形成此差异的原因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销售收入的理解不准确,将项目清算与所得税汇算相互混淆。该例中,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涵盖了3年的销售期间,而汇算指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

  十八、注销中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自2010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以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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