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通讯器材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常在各销售展厅展示各种产品样品,并定期更换,撤换下来的样品一般在销售新产品时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请问这些样品是否应作销售处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展示陈列,未发生资产所有权转移,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将撤换下来的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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