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栋办公楼。前不久稍做改造,分割成为若干小公寓住房以方便转让。最近许多人找他商谈购买事宜。请问这种转让房产行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房屋的产权如果为自然人所有,而并非法人所有,可按照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即如果您能够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为此所支出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房屋原值凭证、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为此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供不实或无法提供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房屋的所在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转让住房收入内确定。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对房屋原值、为此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难以认定,很多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按1%~3%的幅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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