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取得的餐饮增值税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 ——这是会计视野论坛上某网友重申的论断。其现实意义是:比如稽查人员在查到企业的餐馆发票时,一律按业务招待费处理。 这一论断并不新奇,很久以来就有,新奇的是到今天,竟然也为不少会计认同,乖乖的把税补了。
当我们从规则的角度看待它时,实际上一眼就能看出其荒谬性:它不认事实,只认发票。 而不认事实、只认发票,在是否列支于业务招待费、以及是否按业务招待费扣除、以及是否要扣缴个税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 有人说,稽查时,往往就是持这一口径。 这当然是更深一层的误解,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文规定:“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本没有提到过:“税务稽查应当以发票为根据”。
取得餐饮发票的开支,大致来说,其费用性质有以下几个可能性: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加班误餐费、成本费用。 1、 业务招待费。即招待业务对象的支出。表现为请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吃饭、喝酒。此时,只能扣60%,且有0.5%的限额。但不需要扣缴相关人员的个税。 2、 职工福利费。即招待本公司员工,提供一项福利,比如:节庆日聚餐打牙祭,免费提午餐等等。此时,必须按福利费处理,在工资总额14%限额内扣除。但作为一项经济利息,应确认为相关员工的一项应税收入,并入工资,每月减3500后扣缴个税。 3、 加班餐、误餐。即为了加班、为了让员工在规定时间与地域之外工作,而发生的必不可少的餐费。这个是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入管理费用时,不属于福利费。此时,全额扣除,没有限额,也不涉及个税。但是,其“真实性、合理性”将是税务关注的要点,所以,公司应该有相关的加班配套制度、加班事由说明,制度确定的开支标准应该合理。 4、 成本费用。这个特殊,比如,拍电影、广告时,要买些菜来摆一摆,这个直接入相关的成本。当然需要成本结构文件的支持。
可见,是什么费用,必须要从事实出发,利用包括发票在内的一系列证据,确定其业务实质,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不管是会计还是税务稽查,都不能只依据业务上面的某个形式——比如发票,就进行判断。
现实中,用餐馆发票报销时,往往就一张发票了事,什么内容也没有。这实际上是企业自己放弃了自己的举证责任,税务如果要将其归入业务招待费,也是一种简单的处理方式。
这提醒我们注意,当我们要按加班餐费、成本费用、福利费入账时,必须要具备除发票之外的配套证据,包括对开支的说明介绍、内部审批、公司制度等,具体说,哪些人吃的、因何而吃、标准如何。比如,如果真是加班的合理开支,应该100%直接入费用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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