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17]81号 2017-10-30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电子税务管理办公室,广东省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预算单位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预测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的需求数,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电子件),由各市国税局收集汇总上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纸质件)尚未报送的单位一并上报,于10月26日前报送至省国税局财务管理处杨峭邮箱。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启用由开票系统打印的电子票据,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学习《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 三、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空白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的要求进行清理核销。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单位财政票据清理自查的工作,将票据存根按票据种类分类整理,按号码段顺序放齐备查,完整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如有票据遗失的,如实填报情况说明,于2018年3月21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财务管理处杨峭邮箱(含纸质件),具体的核销事宜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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