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28
摘要: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2018-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五、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六、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七、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3月28日


普华永道解读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

  为了扶持高端芯片产业发展,中国财税部门不久前延续并升级了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工信部公告[2020]45号45号公告)。总体而言,新政策延续了此前集成电路行业和软件行业的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对高端集成电路企业及项目提升了优惠程度。由于该政策中的优惠分类比较复杂,且涉及新老政策衔接,如何适用新政策的优惠是近期芯片企业关注的问题。本文就热点问题予以企业答疑解惑。

  问答一

  问:某公司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于2015年设立,2017年度开始获利。根据财税[2012]27号文,2017和2018年度我公司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首两年免税优惠;2019年度和2020年一至三季度预缴则适用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10%优惠税率。该公司2020年及以后年度应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45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后,原财税[2012]27号文中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10%优惠条款被废止。若企业符合45号公告规定(即国家重点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免税及接续年度适用10%税率),可以在剩余期限内按新政策享受。具体请参见下表:

  需注意的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优惠通过清单制方式管理,由发改委、工信部制定,每年3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2020年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于2021年3月后才会公布。因此,若该公司2020年已按10%或12.5%进行预缴,可能需要待2021年公布清单确定该公司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后,再申请退税。考虑到各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可能不同,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问答二

  问:某公司于2016年成立,主要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并于2017年起获利。根据财税[2012]27号文,该公司于2017-2019年度享受了集成电路“两免三减半”优惠待遇。45号公告发布后,该公司可能无法达到生产“线宽小于130纳米集成电路”的门槛,该公司是否还可以继续按老政策享受优惠?

  答:根据45号文,该公司符合老政策且在2019年前已经进入优惠期,因此即使该公司无法满足新政策的优惠条件,仍可以按老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具体请参见下表:

  问答三

  问:某公司于2018年设立,主要生产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2018-2020年度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基于该公司的战略与市场实际情况,预计未来多年(超过五年)可能仍处于亏损阶段。若该公司被发改委、工信部列入2020年可享受集成电路税收优惠的企业清单,是否可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答:根据45号公告,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五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因此,若该公司被发改委、工信部列入2020年可享受集成电路税收优惠的企业清单,则2018年发生的亏损最长可结转至2028年,2019年发生的亏损最长可结转至2029年。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问答四

  问:某公司于2016年成立,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目前尚未开始获利。按照原来财税[2012]27号文的政策,该公司可以由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45号文出台后,对该公司2020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何影响?

  答:根据45号公告,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因此,该公司可能无法再适用原27号文下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财税政策是协助实现国家战略的方式之一。芯片税收优惠的延续与升级,将带来整个芯片产业布局的重新调整,从而推动新基建各领域全产业链的发展。阶梯性的政策也使得技术标准高、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能脱颖而出,加快行业优胜劣汰。适用优惠的企业可以关注进一步落地政策,了解享受各项优惠的具体条件、如何才能被纳入清单、预缴环节(尤其是2021年第一季度)是否可以直接享受优惠等问题,提前规划并做好准备。

  提醒: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不同,2020年第四季度是否仍按10%(或者按享受“两免三减半”中的减半税率12.5%)进行预缴,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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