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01-19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电信企业符合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的充通知》(京国税函[2010]68号)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二、国税函[2010]196号第一条“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单笔数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应收用户话费。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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