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交易支付总额是净资产公允价值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是净资产吗?

来源:云南百滇 作者:万伟华 人气: 时间:2022-05-24
摘要:合并企业通过资产收购方式收购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对价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应为存在非股权支付的承担债务,此步交易存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风险。

  财税[2009]59号定义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怎么理解上述的定义,有认为应拆分为2步:

  1、合并企业通过资产收购方式收购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对价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应为存在非股权支付的承担债务,此步交易存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风险。

  2、被合并企业解散,并将取得的股权支付等清算分配给原股东。

  我们认为财税[2009]59号定义合并为资产和负债转让以及股东换股,肯定是对的,但我们想说的是,要理解合并以及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应陷入59号定义的字面意义,并把着眼点放在资产和负债的转让、清算分配以及相关税收处理上。

  企业合并中,通常认为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公允价值-负债公允价值。

  但考虑到这样计算出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往往不代表公司股权价值或业务价值,资产本身公允价值价值或许不高,但考虑到盈利能力强、用户数量等估值因素,净资产公允价值(业务价值、股权价值)可按收益法评估或其他估值工具来估量公司或业务价值,不应简单的按资产公允价值-负债公允价值计算。

  对合并企业来说,交易支付总额(以自身增发的股份或控股企业的股权、以及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计量)可以远远大于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比如互联网公司收购出手豪横,几十亿美元收购,小几年后关闭被收购企业),或等于,或小于。

  我们认为应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以及被合并企业整体考虑为一项业务和权益,这时或许将股权收购的定义修改成合并的定义可能会更好理解,企业合并就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的全部的业务和权益,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业务和权益控制的交易,被收购企业被合并注销。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那么股权支付的对象就是被合并企业的股东,重组资产就是被合并企业的业务和权益(表象为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

  所以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中的“交易支付总额”就是合并企业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不是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公允价值-负债公允价值),考虑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相关,合并企业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时应证明净资产公允价值与交易支付总额的关系。

  同时,重组交易各方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中的“资产”不是被合并企业自身转让给合并企业的资产,此“资产”就是我们描述的被合并企业股东所持有的一项被合并企业整体的业务和权益,表象就是被合并企业股东所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

  我们认为,考虑合并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需要考虑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转让(以及其中存在的合并企业承担被合并企业债务而形成非股权支付,导致股权支付比例不足85%不能特殊性税务处理)、清算分配以及相关税收处理上(不考虑股东取得清算分配财产确认股息分红给,或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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