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全面开通纳税人网上签订税库银三方税费划缴协议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提高纳税人办税的便利程度,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进一步简化优化税库银三方税费划缴协议(简称“三方协议”)签订流程,全面开通三方协议网签,实现三方协议签订“网上办理,一趟不用跑”。现将相关实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不含厦门,下同)支持和实现三方协议网签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厦门银行、平安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海峡银行、广发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中信银行、泉州银行、渤海银行福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汇丰银行(中国)福州分行等。 二、在我省以上商业银行开户的纳税人通过福建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fjtax.gov.cn)办理三方协议,电子信息直接经税务征管系统传送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发送至纳税人相关开户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对纳税人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协议信息进行核实保存后,将协议签订回执信息通过TIPS向税务机关反馈。即纳税人、税务机关、商业银行通过电子信息确认协议的有效性,纳税人只需到福建省网上税务局办理,就可一次性完成三方协议的全部签订流程,实现一趟不用跑。 三、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名称必须与其在商业银行开户的缴款账号名称一致,否则,无法支持实现三方协议的网上签订办理。 四、全程网上签订三方协议适用于纳税人新办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事项。部分商业银行暂不对已办三方协议网上变更和撤销。 五、对网上签订三方协议碰到问题需要到商业银行柜面办理的,纳税人可通过福建省网上税务局打印,盖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加盖纳税人公章或签名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与纳税人通过办税大厅前台办理的税库银三方协议具有同等签约效力。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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