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02-06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钦光点评:此免征个税的规定有严格的人员限制,仅对特定人员: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如何界定哪些人员属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预计各级政府将对此有具体规定。】
【钦光点评:抗击疫情,全民参与。
1、单位发放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仅仅限于办公时使用的免征个税;员工带回家非劳动时期使用的,也免征个税! 2、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办公时使用的,计入劳包用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个人带回家使用的,计入福利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纳税人需要分清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差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