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7]200号 2007-08-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0年4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条已修订,修订内容可见正文标注。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正文内容中”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03号)“修改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第五条“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如实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删除。
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修订]对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未设立帐簿,或者虽设立帐簿,但账目混乱、有关凭证残缺不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依法采用核定方式对其工程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 税屋提示——本条“经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删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修改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审核”删除。
四、[条款修订]采取据实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 (二)上年度和当年度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 (三)与所有工程从业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相关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六)前三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七)分包或转包工程合同(由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 上述(一)、(二)两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其他各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税屋提示——本条“10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成“核实”,“《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修改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审核确定”修改成“核实确定”。
六、对分次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相应的台帐管理,详细记录企业的开票和纳税情况,并在施工期间定期进行跟踪管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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