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8]18号 1998-04-02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在娱乐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娱乐业营业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球、乒乓球、壁球、滑(溜)冰、射击、狩猎、钓鱼、跑马、儿童游乐场、滑道、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电子游戏机、模拟电子游艺、动感电影以及其他未列举名称娱乐项目,不论是乡镇以上、还是乡镇以下,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娱乐业营业税。 其他未列举名称的娱乐项目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设有卡拉OK等设备,能够在顾客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的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凡不能把服务业与娱乐业的收入分开核算或不能正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10%-50%之间确定娱乐业营业额占全部营业额的比例,据此分别计算征收娱乐业与服务业营业税。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一[1993]566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娱乐业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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